鲁迅的大作《阿Q正传》中,里面的国人麻木不仁,只是一群看客,有人说那是旧社会,但是现代社会的看客依然比比皆是,生命被漠视,人们不进问道见死不救犯法吗?没人管么?
说起见死不救,最令人记忆深刻的是小悦悦事件了,2011年10月13日下午,广东省佛山市,2岁女孩小悦悦被汽车撞倒并碾过,7分钟内,18个路人经过,但无一人救助,最后被拾荒阿姨救起,但小悦悦还是在8天后离去。此事发生后,被曝光在网络上,网友纷纷谴责路人冷漠见死不救。后来,有心理专家出来解释说,路人的“见死不救”,其实是心理学上的“旁观者效应”所致。
上一个事件可能有人认为因为事件的小悦悦与路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路人选择了见死不救,但下面这个事件就不一样了。
2010年12月,在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南区,一辆由济南开往菏泽的长途汽车,还有15分钟就要发车了。这时两名男子没买票,却硬闯长途车,还在车上蛮横地翻乘客的行李,司机李国强上前阻止。没想到在争执之中,一名的歹徒竟拿出水果刀,连捅李国强五刀,李国强应声倒在了血泊中,。一个司机为了保护乘客的财产与安全,与歹徒殊死搏斗,但是却没有一个乘客选择站出来,多么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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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问:见死不救犯法吗?
律师在线解答:见死不救这需要看情况,以下四种情况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比如医生见死不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其他见死不救就不犯法,但是都会受到道德谴责。